業務介紹
「本局辦理工作項目」
- 新北市垃圾強制分類、垃圾減量、資源回收政策推行
- 資源回收項目及清運規劃
- 巨大廢棄物清運規劃
- 社區、學校、機關團體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工作督導及推動
- 新北市政府資源回收物、巨大廢棄物變賣規劃與執行
- 購物用塑膠袋、免洗餐具限制使用、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等政策推廣與執行
- 公告一定規模以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許可業務
- 公告販賣業者、責任業者管理
「新北市廢棄物政策處理過程」
台灣地區垃圾處理在民國 73 年以前,大多為任意棄置,即便 設置垃圾處理設施亦甚為簡陋,不符衛生條件,為有效處理垃圾,中央政府遂於73 年訂定「都市垃圾處理方案」、80年訂定「垃圾處理方案」,協助地方政府興設符合衛生條件之衛生掩埋場,以妥善處理垃圾。新北市(改制前為臺北縣)在80年開始以衛生掩埋方式處理垃圾。當時除鄉鎮市自有掩埋場外,亦闢建三峽垃圾衛生掩埋場、林口腐植土場及八里垃圾衛生掩埋場。
自83年新店垃圾焚化廠及84年樹林垃圾焚化廠完工啟用後,新北市配合中央政府環保政策改以「焚化為主、掩埋為輔」,確立以焚化作為主要垃圾處理方式並逐漸減少垃圾掩埋量,後於90年八里垃圾焚化廠開始營運,完成可燃垃圾零掩埋之目標,94年起推行強制垃圾分類,99年起全市推動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隨袋徵收,更大幅提升回收率,新北市垃圾處理邁向“全焚化,零掩埋“新紀元。
「四合一制度簡介」
環境部自民國87年1月起推動由「社區民眾」透過家戶垃圾分類,將各類自家戶產出之小型資源垃圾,結合「地方政府清潔隊」、「回收商」及「回收基金」之力量予以回收再利用。透過此四者合一,建立完整回收網路,確保資源垃圾確實回收再利用或妥善處理,並使參與民眾、清潔隊及回收商獲得合理利潤或獎勵,以確保回收體系之完整循環。
社區民眾方面:
- 透過社區民眾自發成立回收組織。
- 推廣家戶垃圾分類資源回收。
地方政府方面:
- 將資源物品與一般垃圾分開收集清運
- 變賣所得一定比例回饋參與之民眾及工作人員
- 回饋獎勵制度鼓勵民眾社區參與回收
- 變賣所得至少30%回饋參與回收社區團體
回收商方面:
- 鼓勵民間企業發展
- 向民眾、社區及清潔隊收購資源物質
回收基金方面:
- 建立有效回收制度
- 規範回收為製造、輸入、販賣業者之責
- 挹注經費推動前三者執行
資源回收效益多
- 垃圾減量-據估計資源垃圾量40%-60%
- 資源回收再利用-將可回收的垃圾資源化再利用,可節約地球上的有限資源。
- 延長垃圾掩埋場壽命-資源垃圾及有害垃圾另行回收處理,剩餘垃圾減少,將大大減少掩埋場所需體積,增加掩埋場使用年限。
- 減少垃圾處理成本-減少垃圾量,使垃圾運輸成本、掩埋處理成本、焚化處理成本、設備維修設備減少,據研究報告指出,全台灣每日的垃圾車油費因做好資源回收可省下一百五十萬元。
- 減少空氣、水的污染,節省水、電能源
- 廢紙再生比原木紙漿可減少75%的空氣污染、35%的水污染。
- 玻璃再生比新造玻璃可減少20%的空氣污染、50%的水污染,節省32%的能源。回收一支玻璃瓶省下的電力可供一百瓦特的燈泡點亮四小時。
- 回收鋁再生,可減少95%的空氣污染,回收再生鋁比從鋁礦煉取,節省90%的能源,回收一個鋁罐省下的電力足夠看三小時的電視。
- 鐵罐(99%是鋼)回收再生,可省下74%的能源、減少85%的空氣污染、76%的水污染、75%的固體廢料。
「5R」分別代表什麼意義?
5R為垃圾減量之五項原則,分別為:
- Reduce│減少丟棄之垃圾量。
- Reuse│重複使用容器或產品。
- Repair│重視維修保養,延長物品使用壽命。
- Refuse│拒用無環保觀念產品。
- Recycle│回收使用再生產品。
「環境部垃圾強制分類政策」
國內垃圾處理在民國73年以前,大多為任意棄置,垃圾處理設施亦較為簡陋,不符合衛生條件,中央政府於73年訂定「都市垃圾處理方案」以掩埋為主,協助地方政府興設衛生掩埋場,以妥善處理垃圾。
嗣後因民眾對環境品質要求日益提昇,加上焚化技術愈見成熟,中央政府於80年訂定「垃圾處理方案」,以「焚化為主、掩埋為輔」為垃圾處理之主軸,並訂定「臺灣地區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興建計畫」及「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興建垃圾焚化廠,以達成垃圾焚化處理目標。經前述方案推動後,垃圾妥善處理率由73年2.4%,提昇至91年的96%,垃圾處理並已由掩埋方式逐漸為以焚化為主之中長期垃圾處理方向,91年垃圾焚化處理率已達64%以上。此外,於87年推動資源回收以後,目前垃圾總資源回收率已達15.5%。
鑑於我國垃圾處理自73年開始實施「都市垃圾處理方案」以來,至今已近20年,各階段垃圾處理亦衍生環境衝擊,而國際上部分先進國家紛紛提出「零廢棄」之觀念,因此本部參考國外垃圾處理的思維,檢討我國垃圾處理方式,研擬「垃圾處理方案之檢討與展望」,並經行政院於92年12月核定,未來將依該方案「源頭減量、資源回收」之方向,規劃未來20年的垃圾處理方向。故提出『垃圾全分類零廢棄群組行動計畫』,並以群組計畫中之『推動垃圾強制分類計畫』、『廚餘回收再利用計畫』為基礎,於94年1月1日 於全國十縣市進行第一階段的『垃圾強制分類政策』,規範民眾應將家戶垃圾分為資源垃圾、廚餘、一般垃圾再行排出,並95年開始全國全面實施。以達成垃圾全分類、零廢棄的目標。
環境部的垃圾強制分類政策係經正式公告,並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排出、方法、設備及再利用,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規定一般廢棄物的排出方式,若民眾若違反該項規定,所排出垃圾未依規定進行分類、排出,則可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規定,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新北市環保局垃圾強制分類政策
環境部自94年1月1日起推動臺北市、高雄市、基隆市、新竹市、臺中市、嘉義市、臺南市與宜蘭縣等縣市實施垃圾強制分類計畫,並自95年1月1日起實施全國垃圾強制分類,達成「垃圾全分類、零廢棄」之永續發展目標。
在稽查方面,主要依據環境部公佈之「垃圾強制分類稽查作業原則」,於95年正式實施之後,有三個月的勸導期,在95年1~3月期間,對於未正確分類的民眾,清潔隊員將拒收垃圾,並請民眾當場分類,情節嚴重者將開立勸導單提醒民眾。勸導期過後,自95年4月1日開始,對於未正確分類的民眾同樣採拒收並當場分類,但對於屢勸不聽的民眾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之規定,開單告發罰款新台幣1,200~6,000元。
本市以循序漸進分階段之方式,逐步落實垃圾強制分類政策,同時以勸導為主開單為輔的稽查原則,讓民眾逐步養成垃圾強制分類之習慣,以順利推動垃圾強制分類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