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潤滑油產源
一、自 101.1.1 起新北市各家戶產生之廢潤滑油應交由機車行、汽車維修廠及加油站等所設置之廢潤滑油回收站進行回收。
二、機車行或其他非事業之廢潤滑油,應交由取得許可項目含廢潤滑油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清理機構,或交由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並應留存相關清除機構、處理機構、再利用機構名稱及日期、數量等清除、清理、再利用資料三年,以供查核。
三、查詢法規 :公告一般廢棄物之廢潤滑油分類、排出規定,並溯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實施。點此參閱法規內容(另開視窗)
四、聯絡窗口 :(02)2953-2111轉分機4005 劉小姐
五、資料下載 :廢潤滑油產源清除流向政策宣導文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