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業者
誰是責任業者
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產生以下性質者:
1.不易清除、處理;
2.含長期不易腐化之成分;
3.含有害物質之成分;
4.具回收再利用價值,致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應由該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製造、輸入或原料之製造、輸入業者(簡稱責任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且該些責任業者應依規定辦理辦理登記、申報繳費及商品標示等工作。
責任業者知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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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法規
1.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物品或容器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99.01.08.)法規內容
2.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乾電池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93.01.28.)法規內容
違規罰則(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
1.責任業者未依第16條第1項規定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者,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並處應繳納費用一倍至二倍之罰鍰。
2.責任業者提供不實申報資料者,除追繳應繳納之回收清除處理費外,並處應繳納費用一倍至三倍之罰鍰,屆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3.責任業者違反廢清法第16條第4項,未依規定辦理登記、申報、繳費等事項時,將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4.責任業者違反廢清法第19條第1項,未依規定於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上標示回收相關標誌,將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5.前(1)~(4)項之情節重大者,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命其部分或全部停工。
公告對象及範圍
1.物品責任業
物品 |
定義 |
責任業者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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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電池 |
以化學能直接轉換成電能,組裝前單只(cell)重量小於一公斤,密閉式之小型電池,包括一次(primary)電池及二次(rechargeable)電池,若以形狀區分,包括筒型(圓筒及方筒)、鈕釦型(buttoncell)、及組裝型(batterypack)。但不包括鉛蓄電池及需另行添加電解液或其他物質始能產生電能者。 |
1.物品製造業者:製造物品之事業及機構。 2.物品輸入業者:輸入物品之事業及機構。 |
機動車輛 |
機動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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潤滑油 |
以礦油、動、植物油或合成基油等為原料製成,具有促進引擎機械加工運轉、散熱或減低磨損等功用之油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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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胎 |
外胎,但不包括實心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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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蓄電池 |
鉛蓄電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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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電器 |
1.電視機:包含影像管類,非影像管類(本類限使用交流電)及彩色影像投射機(指內投式彩色影像投射電視機)。 2.電冰箱:包含壓縮式及電動吸收式的冰箱、冰桶。 3.洗衣機:洗衣容量為乾衣15公斤(含)以下者。 4.冷、暖氣機:標示冷房能力8000kcal/h(或9.3kW)(含)以下之窗型、箱型及分離式冷、暖氣機。但不包括水冷式冷、暖氣機、機動車輛、船舶或航空器上使用之冷、暖氣機。 5.電風扇:桌扇、立扇、壁扇、窗扇、吊扇、大廈扇、循環扇、通風扇及其他具送風或排風功能之電動機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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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物品 |
筆記型電腦、主機板、硬式磁碟機、電源器、機殼、顯示器(包括CRT及LCD)、印表機、鍵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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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光源 |
直管日光燈、環管日光燈、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即一般所謂的省電燈泡,其形狀包括球形、U形及螺旋形等)、緊密型螢光燈管、燈帽直徑為2.6公分以上之白熾燈泡、高強度照明燈管(HID)、冷陰極燈、感應式螢光燈及其他含汞燈及供照明使用之直管型、環管型、安定器內藏式型及緊密型發光二極體(L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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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板容器 |
平板容器係指以表二之四之紙或塑膠製成之平板(以下簡稱紙板或塑膠平板)加工製成之容器或容器之蓋,例如盒、蓋、盤、托盤、速食容器、免洗餐具等。免洗餐具係指專供餐飲消費者一次使用,用過即丟之特性而設計加工製成之餐具,客觀上不再經洗滌後重複提供消費者使用者,包括杯、碗、盤、碟、餐盒及其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內盤。 |
1.物品製造業者:製造物品之事業及機構。 2.物品輸入業者:輸入物品之事業及機構。 |
非平板類免洗餐具 |
以表二之四之容器材質製成之免洗餐具,但不包括以紙板或塑膠平板製成者。 |
1.物品製造業者:製造物品之事業及機構。 2.物品輸入業者:輸入物品之事業及機構。 |
2.容器責任業者
物品 |
容器定義 |
責任業者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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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動物食品、飼料。 2.乳製品。 3.調味品、醋。 4.食用油脂。 5.飲料。 6.礦泉水、純水、蒸餾水及其他供飲用之包裝水。 7.酒(係指菸酒管理法所稱之酒)。 8.藥酒,含取得行政院衛生署藥品許可證者。 9.含胺基酸類及多種維他命之內服液劑。 10.氧氣。 11.化粧品(不含彩粧類)。 12.人身清潔保養用品、動物清潔保養用品。 13.精油及樹脂狀物質(係指海關進口稅則3301類物品)、香水、除臭劑。 14.海水、鹽。 15.清潔劑。 16.酒精。 17.眼鏡清洗液、保養液。 18.紙巾、濕巾。 19.乾燥劑、除濕劑。 20.電瓶液。 21.潤滑油、潤滑劑、液壓油。 22.著色料、顏料、染料、墨。 23.塗料(係指油漆、油漆溶劑、水泥漆、凡立水)。 24.接著劑。 25.填縫劑、補土、塑鋼土。 26.瓦斯、煤油、燈油、補充用打火機油。 27.環境衛生用藥,含一般環境用藥及特殊環境用藥。 28.農藥。 29.肥料。 |
1.容器係指以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為主要材質製成供裝填用,且裝填之主要形態非袋、膜、布、箔等包裝者:鋁。鐵(係指鋼片)。玻璃。紙(係指經浸蠟處理或塗佈、貼合塑膠薄膜或鋁箔之紙板)。鋁箔包(含紙、鋁箔及塑膠之複合材質)。塑膠(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PET)、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PET)、聚苯乙烯(PS)—發泡、聚苯乙烯(PS)—未發泡、聚氯乙烯(PVC)、聚乙烯(PE)聚丙烯(PP)、其他塑膠)植物纖維 2.(刪除)。 3.容器不含容量達十七公升以上者。 4.以一、4之紙為主要材質之容器,僅限免洗餐具及氣密或液密包裝之紙容器。 5.以一、6、(2)之發泡聚苯乙烯為主要材質之容器,不包括以EPS(ExpandedPolystyrene)製成者,但包括以EPS製成之免洗餐具。 6.物品以袋、膜、布、箔等包裝裝填後,再包裝於容器內者,該容器仍為本公告列管之容器 7.容器商品之所有容器皆為本公告列管之容器。 |
1.容器商品製造業者:製造容器商品之事業及機構。 2.容器商品輸入業者:輸入容器商品之事業及機構。 3.容器製造業者:製造容器之事業及機構。 4.容器輸入業者:輸入容器之事業及機構。 註:容器商品係指以容器裝填物品之商品。 |
登記、申報及繳費
責任業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製造業應按當期營業量,輸入業應按向海關申報進口量,於每期營業稅申報繳納後十五日內,依環境部核定之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作為資源回收管理基金。
應回收廢棄物營業量申報系統
https://recycle1.epa.gov.tw/sys/business/
業者申報相關資料下載
http://recycle1.epa.gov.tw/sys/business/doc/DocDownload.htm
標示回收標誌
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商品容器、乾電池、平板容器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之製造或輸入業者(除農藥及特殊環境衛生用藥容器商品製造業者外)在完成登記屆滿三個月之次日起,於製造完成、銷售、贈送或促銷之商品容器及物品上標示容器回收相關標誌。
容器回收標誌
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圖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