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業者
誰是責任業者
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產生以下性質者:
1.不易清除、處理;
2.含長期不易腐化之成分;
3.含有害物質之成分;
4.具回收再利用價值,致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應由該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製造、輸入或原料之製造、輸入業者(簡稱責任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且該些責任業者應依規定辦理辦理登記、申報繳費及商品標示等工作。
責任業者知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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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法規
1.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物品或容器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99.01.08.)法規內容
2.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乾電池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93.01.28.)法規內容
違規罰則(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
1.責任業者未依第16條第1項規定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者,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並處應繳納費用一倍至二倍之罰鍰。
2.責任業者提供不實申報資料者,除追繳應繳納之回收清除處理費外,並處應繳納費用一倍至三倍之罰鍰,屆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3.責任業者違反廢清法第16條第4項,未依規定辦理登記、申報、繳費等事項時,將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4.責任業者違反廢清法第19條第1項,未依規定於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上標示回收相關標誌,將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5.前(1)~(4)項之情節重大者,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命其部分或全部停工。
公告對象及範圍
1.物品責任業
物品 |
定義 |
一般廢棄物之性質 |
責任業者範圍 |
乾電池 |
以化學能直接轉換成電能,組裝前單只(cell)重量小於一公斤,密閉式之小型電池,包括一次(primary)電池及二次(rechargeable)電池,若以形狀區分,包括筒型(圓筒及方筒)、鈕釦型(buttoncell)、及組裝型(battery pack)。但不包括鉛蓄電池及需另行添加電解液或其他物質始能產生電能者。 |
一、不易清除、處理。 二、含有害物質成分。 |
一、物品製造業者:製造物品之事業及機構。 二、物品輸入業者:輸入物品之事業及機構。 |
機動車輛 |
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 |
一、不易清除、處理。 二、含長期不易腐化之成分。 |
一、物品製造業者:製造物品之事業及機構。 二、物品輸入業者:輸入物品之事業及機構。 |
輪胎 |
橡膠材質,外胎。但不包括實心胎。 |
一、不易清除、處理。 二、含長期不易腐化之成分。 |
一、物品製造業者:製造物品之事業及機構。 二、物品輸入業者:輸入物品之事業及機構。 |
鉛蓄電池 |
鉛蓄電池。 |
一、不易清除、處理。 二、含有害物質成分。 |
一、物品製造業者:製造物品之事業及機構。 二、物品輸入業者:輸入物品之事業及機構。 |
電子電器 |
一、電視機:使用交流電,包含影像管類、非影像管類及彩色影像投射機(指內投式彩色影像投射電視機),並含有或預留電視調諧器(Tuner)位置,或螢幕對角線尺寸逾二十七吋之影像輸出裝置。 二、電冰箱:容量八百公升以下,壓縮式或電動吸收式之冷凍箱、冷藏箱、冷凍冷藏箱及電冰箱。但不包括後補式、開放式、櫥窗式、展示櫃、工作檯式與生物醫學上使用之冷凍箱、冷藏箱、冷凍冷藏箱及電冰箱。 三、洗衣機:洗衣容量為乾衣六公斤以上二十五公斤以下者。 四、冷、暖氣機: 標示額定總冷氣能力八千仟卡/小時( kcal/h)或九千三百瓦(W)以下之窗型、箱型、分離式或移動式冷、暖氣機。但不包括水冷式冷氣機及機動車輛、船舶或航空器上使用之冷、暖氣機。 五、電風扇:桌扇、立扇、壁扇、窗扇、吊扇、大廈扇、循環扇、通風扇及其他具送風或排風功能,且裝有任一輸出最大消耗功率十瓦(W)以上一二五瓦(W)以下之電動機者。 |
一、不易清除、處理。 二、含長期不易腐化之成分。 三、含有害物質成分。 |
一、物品製造業者:製造物品之事業及機構。 二、物品輸入業者:輸入物品之事業及機構。 |
資訊物品 |
一、可攜式電腦:包含筆記型電腦,以及螢幕對角線超過六.五吋,未達十七.四吋之平板電腦。 二、主機板:個人電腦組成之元件,負責連接各電腦元件與接口之電路板,至少包含中央處理單元接口等。 三、硬式磁碟機:用於內建或外接個人電腦之資料儲存裝置。 四、電源器:個人電腦組成之元件,用以供應電源之裝置。 五、機殼:用於組合個人電腦元件之殼架。 六、顯示器:用於個人電腦,螢幕對角線尺寸二十七吋以下之影像輸出裝置。 七、印表機:用於個人電腦,且至少具備最大列印尺寸A三以下,噴墨、雷射或點矩陣式資料輸出裝置。但不包括大型商用多功能事務機等。 八、鍵盤:用於個人電腦之資料輸入裝置。但不包括數字鍵盤。 九、第二點至前點個人電腦,指用於一般消費者之電腦(包括桌上型電腦(Desktop Computer)、整合式桌上型電腦(Intergrated Computer)、精簡客戶端(Thin Client)與螢幕對角線尺寸十七.四吋以上之可攜式All-In-One 電腦),不包括具特殊規格,滿足特殊作業環境需求者(如捷運讀卡機、自動售票機、自動提款機、高速公路跑馬燈、電腦電話整合系統、國防、導航、銷售時點信息管理系統(Point ofSales, POS)及其他特殊規格者)。 |
一、不易清除、處理。 二、含長期不易腐化之成分。 三、含有害物質成分。 |
一、物品製造業者:製造物品之事業及機構。 二、物品輸入業者:輸入物品之事業及機構。 |
照明光源 |
一、供照明使用之直管日光燈、環管日光燈、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緊密型螢光燈管、白熾燈泡(燈帽直徑為二.六公分以上)、高強度照明燈管(High Intensity Discharge, HID)、冷陰極燈、感應式螢光燈及其他含汞燈。 二、供照明使用之直管型、環管型、安定器內藏式型及緊密型發光二極體(Light Emitting Diode,LED)。 |
一、不易清除、處理。 二、含有害物質成分。 |
一、物品製造業者:製造物品之事業及機構。 二、物品輸入業者:輸入物品之事業及機構。 |
平板包材 |
一、平板包材:指平板容器、塑膠襯墊及泡殼。 二、平板容器:指以表二之紙、塑膠或生質塑膠製成之平板加工製成之容器或容器之蓋,例如盒、蓋、盤、托盤、速食容器、免洗餐具等。 三、免洗餐具:指專供餐飲消費者一次使用,用過即丟之特性而設計加工製成之餐飲用具,客觀上不再經洗滌後重複提供消費者使用者,包括杯、碗、盤、托盤、碟、餐盒及其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內盤與上蓋。 四、塑膠襯墊:指用作緩衝及保護裝填物品或產品,需有其他外包裝,而無法單獨裝填物品成為商品之無蓋包裝材料。 五、泡殼:指塑膠平板經過加工,用作緩衝及保護裝填物品或產品,便於陳列展示商品之包裝材料,包括以塑膠泡殼將紙卡或其他材質與産品合併封裝之單泡殼(包裝封口罩)、雙泡殼(對折盒)及塑膠平板摺疊貼合而成之摺疊盒。 六、前二點之塑膠襯墊及泡殼,指用於包裝本表之物品、表二所列三十一項裝填物,以及餐具、廚具、玩具、文具用品、醫療器材、五金用品(含金屬類手工具)、人身或家居飾品及其零(配)件、清潔用品或器具及其零(配)件、保養或化妝器具及其零(配)件、非屬表一之小型電子電器或資訊物品及其零(配)件、機動車輛零(配)件等商品者。 |
一、不易清除、處理。 二、含長期不易腐化之成分。 |
一、物品製造業者:製造物品之事業及機構。 二、物品輸入業者:輸入物品之事業及機構。 三、生質塑膠之原料製造、輸入及平板包材板材製造、輸入之事業及機構。 |
非平板類免洗餐具 |
以表二之容器材質製成之免洗餐具。但不包括平板容器。 |
一、不易清除、處理。 二、含長期不易腐化之成分(僅限含金屬、玻璃或塑膠成分者)。 |
一、物品製造業者:製造物品之事業及機構。 二、物品輸入業者:輸入物品之事業及機構。 三、生質塑膠之原料製造、輸入之事業及機構。 |
2.應回收容器及其責任業者範圍
物品之容器 |
裝填物品 |
一般廢棄物之性質 |
責任業者範圍 |
一、容器係指以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為主要材質製成供裝填用,且裝填之主要形態非袋、膜、布、箔等包裝者: 1、鋁。 2、鐵(係指鋼片 )。 3、玻璃。 4、紙(係指經浸蠟處理或塗佈、貼合塑膠薄膜或鋁箔之紙板。 5、鋁箔包(含紙、鋁箔及塑膠之複合材。 6、塑膠: (1)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 PET)。 (2)聚苯乙烯( PS發泡。 (3)聚苯乙烯( PS)未發泡。 (4)聚氯乙烯( PVC )。 (5)聚乙烯( PE )。 (6)聚丙烯( PP )。 (7)其他塑膠。 7、植物纖維 8、生質塑膠。 二、容器包括容器商品之蓋子、提把、座、噴頭、壓嘴、標籤,及其他使用後併容器廢棄之附件(標籤及其他附件之主要材質不限一之 1 至 8 )。 三、容器不含容量達十七公升以上者。 四、以一、 4 之紙為主要材質之容器,僅限免洗餐具及氣密或液密包裝之紙容器。 五、以一、6、(2)之發泡聚苯乙烯為主要材質之容器,不包括以EPS(Expanded Polystyrene)製成者,但包括以EPS製成之免洗餐具。 六、物品以袋、膜、布、箔等包裝裝填後,再包裝於容器內者,該容器仍為本公告列管之容器。 七、容器商品之所有容器皆為本公告列管之容器。 八、以一、7之植物纖維為主要材質之容器,僅限免洗餐具。 九、裝填成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之容器僅限於藥廠售出時使用之容器。 |
一、食品、動物食品、飼料。 二、乳製品。 三、調味品、醋。 四、食用油脂。 五、飲料。 六、礦泉水、純水、蒸餾水及其他供飲用之包裝水。 七、酒(係指菸酒管理法所稱之酒)。 八、藥酒,含取得行政院衛生署藥品許可證者。 九、胺基酸類及多種維他命之內服液劑。 十、氧氣。 十一、化粧品(不含彩粧類)。 十二、人身清潔保養用品、動物清潔保養用品。 十三、精油及樹脂狀物質(係指 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貨品分類號列 三三○一類物品)、香水、除臭劑。 十四、海水、鹽。 十五、清潔劑。 十六、酒精。 十七、眼鏡清洗液、保養液。 十八、紙巾、濕巾。 十九、乾燥劑、除濕劑。 二十、電瓶液。 二十一、潤滑油、潤滑劑、液壓油。 二十二、著色料、顏料、染料、墨。 二十三、蠟、擦光劑、除垢劑、抗震劑、防銹劑、防凍劑。 二十四、 塗料(係指油漆、油漆溶劑、水泥漆、凡立水)。 二十五、接著劑。 二十六、填縫劑、補土、塑鋼土。 二十七、瓦斯、煤油、燈油、補充用打火機油。 二十八、環境衛生用藥,含一般環境用藥及特殊環境用藥。 二十九、農藥。 三十、肥料。 三十一、成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
一、 不易清除、處理。 二、 含長期不易腐化之成分(僅限含金屬、玻璃或塑膠成分之容器)。 三、 含有害物質成份(僅限環境衛生用藥之特殊環境用藥及農藥廢容器)。 |
一、 容器商品製造業者:製造容器商品之事業及機構。但不含製造生質塑膠容器商品之事業及機構。 二、 容器商品輸入業者:輸入容器商品之事業及機構。 三、 容器製造業者:製造容器之事業及機構。 四、 容器輸入業者:輸入容器之事業及機構。 註: 容器商品係指以容器裝填物品之商品。 |
登記、申報及繳費
責任業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製造業應按當期營業量,輸入業應按向海關申報進口量,於每期營業稅申報繳納後十五日內,依環境部核定之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作為資源回收管理基金。
應回收廢棄物營業量申報系統
https://recycle1.epa.gov.tw/sys/business/
業者申報相關資料下載
https://recycle1.moenv.gov.tw/sys/Business/doc/DocDownload.aspx
標示回收標誌
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商品容器、乾電池、平板容器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之製造或輸入業者(除農藥及特殊環境衛生用藥容器商品製造業者外)在完成登記屆滿三個月之次日起,於製造完成、銷售、贈送或促銷之商品容器及物品上標示容器回收相關標誌。
容器回收標誌
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圖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