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業者
誰是販賣業者
經環境部指定公告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應回收廢棄物)之販賣業者,應依規定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並執行回收、清除應回收廢棄物工作。
公告法規
1.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容器或乾電池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100.01.04)法規內容(另開新視窗)
2.照明光源販賣業者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及其它應遵行事項(96.09.03)法規內容(另開新視窗)
3.連鎖速食店業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100.01.04)法規內容(另開新視窗)
違規罰則(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
1.販賣業者違反廢清法第19條第2項,未依規定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並執行回收工作,將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2.前項之情節重大者,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命其部分或全部停工。
公告對象及範圍
販賣業者種類 |
範圍 |
應回廢棄物項目 |
資源回收設施 |
---|---|---|---|
量販店業 |
提供綜合商品批發或零售,結合倉儲與賣場一體之業者。 |
1.廢容器。 2.廢乾電池。 |
1.回收點標示。 2.廢容器回收筒。 3.廢乾電池回收筒 |
超級市場業 |
提供家庭日常用品、食品零售,並附生鮮或組合料理食品者,包含以員工消費合作社或聯合社形態經營之業者。 |
1.廢容器。 2.廢乾電池。 |
1.回收點標示。 2.廢容器回收筒。 3.廢乾電池回收筒 |
連鎖便利商店業 |
從事提供便利性商品如速食品、飲料、日常用品及服務性商品以滿足顧客即刻所需,而以連鎖形態經營之業者。 |
1.廢容器。 2.廢乾電池。 |
1.回收點標示。 2.廢容器回收筒。 3.廢乾電池回收筒 |
連鎖清潔及化妝品零售業 |
販賣化妝品或日常清潔用品,並以連鎖形態經營之業者。 |
1.廢容器。 2.廢乾電池。 |
1.回收點標示。 2.廢容器回收筒。 3.廢乾電池回收筒。 |
交通場站便利商店業 |
設置於大眾捷運車站、鐵路客運車站、公路客運車站、民航機場或高速公路服務區,並提供便利性商品如速食品、飲料、日常用品及服務性商品以滿足顧客即刻所需之業者。 |
1.廢容器。 2.廢乾電池。 |
1.回收點標示。 2.廢容器回收筒。 3.廢乾電池回收筒 |
汽機車加油站 |
具有加油設施及貯油槽,並販賣汽、機車用汽、柴油及潤滑油之零售業者。 |
1.廢潤滑油容器。 |
1.回收點標示。 2.廢潤滑油容器回收筒。 |
汽機車加油站包裝飲料販賣業 |
設置於汽機車加油站,並販賣(包括自動販賣)包裝飲料之業者。 |
1.廢容器。 |
1.回收點標示。 2.廢容器回收筒。 |
無線通信器材零售業 |
具有對一般消費者營業之場所,販賣含乾電池之無線電、無線電話等無線通信器材、或其乾電池之零售業者。 |
1.廢乾電池。 |
1.回收點標示。 2.廢乾電池回收筒 |
攝影器材零售業 |
具有對一般消費者營業之場所,販賣含乾電池之照相機、攝影機等攝影器材、或其乾電池之零售業者。 |
1.廢乾電池。 |
1.回收點標示。 2.廢乾電池回收筒 |
照明光源販賣業 |
指從事販賣本部公告之日光燈(直管)者均屬之 |
1.廢日光燈 |
1.廢日光燈管之資源回收設施 |
連鎖速食店業 |
從事提供具有便利性速食品,而以連鎖型態經營之行業,營業範圍於建築物內或由建築物內延伸至騎樓、人行道等公共空間,且提供座位供顧客點叫後可在現場食用者,並經行政院環境資源部指定者。 |
1.資源回收筒:宣導並接受店內顧客丟置使用後之資源性廢棄物(至少包括杯、碗、盤、碟、餐盒、餐盒內盤及購物用紙袋,或其他連鎖速食店業自行認定可回收之資源性廢棄物)。 2.廚餘回收筒:宣導並提供顧客於丟置資源性廢棄物前,先行將其內之食物殘渣分類丟置。 |
1.資源回收筒 2.廚餘回收筒 |
註:『連鎖』係指以相同企業識別系統、經營模式及管理方式經營二家以上門市之經營形態。
回收點標示方法及規格
回收點標示至少包括相鄰不重疊之「回收標誌」、「本店回收項目」及「資源回收專線」三部分。
1.回收標誌
回收標誌為正方形,邊長至少十二公分,圖樣如下:
2.本店回收項目
至少包括「本店回收」或「本站回收」文字及應回收廢容器或廢乾電池項目文字(如廢容器、廢乾電池、廢潤滑油容器等),每字邊長至少一點五公分。
3.資源回收專線
「環境部資源回收專線0800-085717」文字,其中文字體及數字長邊每字邊長至少一公分。
回收點標示應經常保持完整,其圖樣與文字應清楚可見。
回收點標示應於營業時間向外張貼、懸掛或放置於營業場所之入口明顯處。
回收筒標示方法、規格及位置
回收筒種類 |
總容積下限 |
外觀標示 |
設置位置 |
---|---|---|---|
廢容器 |
1.批發或零售式量販業:一千公升 2.超級市場業:二百公升 3.連鎖式便利商店業、連鎖式清潔及化妝品零售業、交通場站便利商店業、汽機車加油站包裝飲料販賣業:一百公升 |
於回收筒明顯處清楚標示容器回收標誌及「資源回收」字樣。 |
營業場所明顯可見處。若因營業場所面積狹小,得於不妨礙交通,未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款之情形下,設置一回收筒。 |
廢乾電池 |
三公升。 |
於回收筒明顯處清楚標示「電池回收」字樣。 |
服務櫃檯或營業場所入口處。 |
廢潤滑油容器 |
一百公升。 |
於回收筒明顯處清楚標示「機油瓶回收」字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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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鎖速食店業應之資源回收筒 |
應大於一百公升 |
於回收筒明顯處清楚標示容器回收標誌(邊長至少十二公分)及「資源回收」字樣。 |
營業場所(不包括停車場)內,非資源性廢棄物筒旁,設置資源回收筒,並標示回收點標示。若因營業場所面積狹小,得於不妨礙交通,未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款之情形下,設置回收筒。 |
照明光源販賣業者之資源回收設施 |
資源回收設施(內徑至少應為長一百二十公分,寬十六公分,高十三公分) |
於回收設施明顯處清楚標示「回收日光燈」字樣(每字不得小於四公分乘以四公分) |
營業場所內,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並標示「回收日光燈」字樣(每字不得小於四公分乘以四公分)。若因營業場所面積狹小,得於不妨礙交通,未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下,設置回收設施。 |
1.回收筒應為足以防止洩漏其內容物及廢液之筒、箱、架、籃、袋或其他盛裝容器,且應於營業時間維持可投入狀態。
2.販賣業者得依廢容器或廢乾電池類別,於同一位置分類設置回收筒。
3.廢日光燈管之回收設施應為足以防止廢日光燈(直管)破損之堅固貯存容器。
4.回收點標示以邊長二公分以上字體註明「資源回收物請交服務人員」者,回收筒規格及位置得不受上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