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設置紙餐具回收設施之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為落實紙餐具回收,減少廢棄物產生,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現為環境部)於110年6月21日公告訂定「應設置紙餐具回收設施之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並自110年10月1日生效,適用對象包含以紙餐具盛裝餐點販售,且提供座位供消費者現場食用之自助餐店及便當店,需設置供紙餐具回收所用之資源回收設施。
一、 規範對象
販賣業者指營業處所位於建築物內或由建築物內延伸至騎樓、人行道等公共空間,以紙餐具盛裝餐點販售,且提供座位供消費者現場食用之自助餐店及便當店。但不包括固定或流動之餐食攤販。
二、法規內容
「應設置紙餐具回收設施之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9條第2項規定訂定,違反規定者,依同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規定處以新臺幣6萬至30萬元罰鍰。
(一)販賣業者應執行下列回收工作:
- 設置供紙餐具回收所用之廚餘回收桶、一般垃圾桶及分類、堆疊紙餐具設施等資源回收設施。
- 於營業處所採取必要之回收宣導措施。
- 應將經分類、堆疊之紙餐具,交由可回收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對象回收、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或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或經執行機關同意委託其清除、處理。
(二)販賣業者設置之紙餐具回收設施設置位置、規格,規定如下(設施設置範例如下載專區):
- 設置於營業處所(不包括停車場)內或營業處所入口明顯可見處。
- 具可分類、堆疊紙餐具,並足以防止洩漏其內容物之架、檯、桶或其他盛裝該容器之回收設施,且於營業時間維持可投入狀態。
(三)販賣業者應於紙餐具回收設施明顯處標示正方形「回收標誌」及「紙餐具回收處」字樣,其圖樣與文字應保持完整,並清楚可見。
(四)不同販賣業者於同一場所營業者,得經營業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共同設置紙餐具回收設施,並應遵守本公告事項規定。
三、聯絡窗口
(02)2953-2111轉分機4005 劉小姐
(02)8953-9588轉分機11 蘇小姐
四、資料下載專區(另開新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