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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含汞電池

一、管制內容

(一)自95年起「限制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

(二)依據行政院環境資源部104年3月2日修正「限制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製造、輸入業者應遵循下列規定:

  1. 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取得指定電池汞、鎘含量確認文件(以下簡稱確認文件),始得製造、輸入。
  2. 附有指定電池物品之製造、輸入業,其採用已取得確認文件之指定電池,並經該指定電池確認文件之製造、輸入業同意,無須再申請確認文件。
  3. 應於指定電池、附有指定電池物品之包裝明顯處標示確認文件字號,標示字體長或寬不得小於0.3 公分且應清晰可辨。但商品包裝可供標示之最大面積小於3 公分× 4.3 公分且標示有困難者,如該商品之標示於販賣時可供辨識,得於外層包裝或陳列架標示。

(三)販賣業不得販賣未取得主管機關確認文件或未依規定標示之指定電池。

二、新北市執行方式

本市為配合行政院環境資源部104年3月2日修正「限制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本市協助審查製造、輸入及販賣業者提報「指定電池汞、鎘含量確認文件」,並依據環境部「限制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規定加強稽查本市轄內販賣商,減少市面上不符合含汞、鎘之乾電池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