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膠類托盤減量
一、管制內容
(一)自96年7月1日起於量販店、超級市場應減少指定容器使用量,且各年度分別應達到其減量率。
(二)自101年1月1日起於量販店、超級市場應減少指定容器使用量,其減量率應達下列目標:
- 100年度減量率應為35%。
- 101年度減量率應為40%。
- 102年度起包裝蛋、糕點麵包及蔬果類之指定容器減量率應達80%。如未達該減量率,應自蛋、糕點麵包及蔬果類外減少相同個數之指定容器。
二、指定容器
指含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PET)、聚苯乙烯(PS)、聚氯乙烯(PVC)、聚乙烯(PE)或聚丙烯(PP)等塑膠材質之容器。也包含以紙類或植物纖維為主體,淋膜或添加含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PET)、聚苯乙烯(PS)、聚氯乙烯(PVC)、聚乙烯(PE)或聚丙烯(PP)等塑膠材質。
(一)用於盛裝蛋類產品(如雞蛋、鴨蛋、鵪鶉蛋、皮蛋等之托盤及包裝盒)。
(二)用於盛裝蔬果類、肉品、水產類等生鮮食品,及南北乾貨、壽司、生菜沙拉、涼麵等之托盤及包裝盒。但用於盛裝微波食品,或該食品食用前需直接烘烤或微波加熱者,不在此限。
(三)賣場內烘焙糕點麵包販售專區中,用於盛裝糕、餅、粿、糬、派、酥、麵包、蛋塔、泡芙等產品之托盤及包裝盒。但用於包裝需保冷之糕餅產品(如冰淇淋蛋糕等)者,不在此限。
(四)用於盛裝餐飲食品之杯、碗、盤、碟等一次用容器。但工廠出廠前即以前述一次用容器包裝者,以及盛裝餐飲食品後需直接烘烤或微波加熱者,不在此限。
二、新北市執行方式
本市為配合行政院環境資源部100年12月23日修正「限制塑膠類拖盤及包裝盒使用」,本市每年規範量販店及超級市場提出減量計畫,本市列管對象計564家,且本市轄內量販店及超級市場業減少包裝蛋、糕點麵包及蔬果類之指定容器減量率皆達80%以上,成功減少塑膠類托盤及包裝盒使用量。